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化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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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78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计3039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