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对被告李影、被告杨永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珍撤回对被告李影、被告杨永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232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5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4634元。审 判 长 朱 萍人民陪审员 纪利燕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