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荣代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荣代金负担。二审中,上诉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荣代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荣代金负担。二审中,上诉人荣代金向本院提交一份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商初字第438号案件中被上诉人徐衍义答辩状一份,欲证实被上诉人徐衍义认可车辆的流转过程。被上诉人徐衍义质证后认为,其并未参与实际的买卖过程,车辆流转过程只是听上诉人荣代金说过而已,对于车辆的实际状况并不清楚。被上诉人耿业山质证意见同被上诉人徐衍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荣代金与被上诉人耿业山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于上诉人荣代金提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车辆已被原车主取走,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构成违约,上诉人在交易时尽到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荣代金经被上诉人徐衍义介绍,从耿业山手中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该涉案车辆系顶账车且没有相关手续,现被上诉人徐衍义、耿业山均不认可涉案车辆已被原车主取走,上诉人荣代金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涉案车辆的下落及现有状况。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荣代金在有充分的证据时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由上诉人荣代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由上诉人荣代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峰审判员 王君远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姚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