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97胡冉冉与苏州恒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冉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由原告胡冉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冉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元,由原告胡冉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宁剑人民陪审员  郑志光人民陪审员  陶秀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