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莲应返还原告卢文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莲应返还原告卢文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刘文莲负担。如不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刘文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