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苏与刘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莲应返还原告卢文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莲应返还原告卢文苏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刘文莲负担。如不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刘文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志姣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向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