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娟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