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铭全况云芬与谢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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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铭全、况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铭全、况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铭全、况云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刁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