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与李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峰欠款35820元,并自20

四十四条,之判决如下:被告张大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峰欠款35820元,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谭君华人民陪审员  邵铁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