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顺球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管顺球其要求获取的“2013年9月20日,管顺球委托代理人管慧芳

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管顺球其要求获取的“2013年9月20日,管顺球委托代理人管慧芳与原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闸北一征所签订了的《闸北区(晋元路)安置房预约单》”信息未保存,该信息无法提供。管顺球收悉后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并判令静安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审认为:静安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静安房管局收到管顺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批准延长答复期限,并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符合法定程序。静安房管局经到静安档案管理中心检索并向闸北一征所查证,发现未保存管顺球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遂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管顺球的诉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

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管顺球的诉称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5月26日判决驳回管顺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5月26日判决驳回管顺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管顺球负担。判决后,管顺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管顺球上诉称:经延长,被上诉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后的第三十一个工作日作出被诉答复,程序违法;闸北一征所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可信,且证明内容本身也不明确,该《情况说明》和档案中心出具的《检索证明》称信息未保存而无法提供,令上诉人存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辩称:其已进行了充分的检索及调查,因上诉人户于2014年6月重新签订过安置房预约单,故原于2013年9月所签订的安置房预约单因已作废而未保存。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管顺球要求获取的是“2013年9月20日,管顺球委托代理人管慧芳与原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闸北一征所签订了的《闸北区(晋元路)安置房预约单》”。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经由静安档案管理中心检索及向闸北一征所查证,因上诉人户重新签订了安置房预约单,其要求公开的原签订的安置房预约单已作废,故未保存。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检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检索义务,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答复,亦符合客观情况。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被诉答复超期的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上诉人于同年2月4日出具延期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延期至同年2月27日前答复,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超期答复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管顺球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九条第一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管顺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晓婕审判员  徐 静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

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