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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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燕军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翡翠城小
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燕军名下的位于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翡翠城小区C8幢4单元414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