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云鹏、赵信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规定,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信昌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凤凰岭分理处账号62×××75账户银行存款1393351.5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其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