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王有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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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有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6元,减半收取计14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