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君、宁金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000.00元,利息10,790.4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本息合计58,790.40元。自2017年9月1日始,以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逾期贷款罚息月利率按1.44分计算至被告孟凡君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宁金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4,688.3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本息合计50,688.32元。自2017年9月1日始,以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逾期贷款罚息月利率按1.44分计算至被告宁金宇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三、被告孟凡君与被告宁金宇对判项一、二项债务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57元,减半收取1,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57元,减半收取1,244.79元由被告孟凡君与被告宁金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艳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