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长青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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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7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