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超、胡玉莲、陈金明、万贵芳、陈晗连带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超、胡玉莲、陈金明、万贵芳、陈晗连带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35万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日的利息、罚息237527.72元。二、被告蔡超、胡玉莲、陈金明、万贵芳、陈晗以1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逾期罚息。三、在被告蔡超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之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可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仍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仍有权向被告蔡超追偿。四、被告西陵区潮玩电讯经营部对以上判项中被告蔡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超、胡玉莲、陈金明、万贵芳、陈晗、西陵区潮玩电讯经营部连带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莊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