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全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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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全胜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

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