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换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飞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杨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白秀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