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轶与光之树瑜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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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条、第九

第九十四条、

十四条、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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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轶与被告光之树瑜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被告光之树瑜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杨轶5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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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光之树瑜伽健身(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甲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慕婷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