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42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4275.23元;二、如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