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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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乌兰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宿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