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向东、韩淑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宿建华借款人民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向东、韩淑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宿建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宿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向东、韩淑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南川人民陪审员 代文波人民陪审员 董建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璜芮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