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应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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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撤回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凌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舒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