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银与胡成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成新赔偿原告王同银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成新赔偿原告王同银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4357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同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缓交),减半收取15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缓交),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负担158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嘉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