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
十五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向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向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向一的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弓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艳& # xB;人民陪审员 王惠岗人民陪审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晓 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