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第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五十一条、第四百五
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十三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
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仁东
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仁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
 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五宝
 审 判 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许腾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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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