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卓伦走私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第四百五十

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

第二条、

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

三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卓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24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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