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
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
 十一条、第四百五十
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
第二条、
条第一款、
第三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第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
三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卓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24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书红
 审 判 员 叶俏珠
 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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