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龙与刘何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何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蔡清龙钢材款193073元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何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蔡清龙钢材款193073元,并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刘何地负担。如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告刘何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胜人民陪审员 黄 斌人民陪审员 谢许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碧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

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