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萍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周某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溪泽南路18号兰海水都花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周某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溪泽南路18号兰海水都花园16幢2单元四层503房[产权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12627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姜某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官静敏 3xgdaq3slhnxpmr31q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浩 书记员冯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

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