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金源宏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魏燕飞、刘静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408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40800元。(执行费1180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