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408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40800元。(执行费1180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