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与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及

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贷款本金3873750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的利息为2147.94元、罚息为244611.28元、复利为5233.76元;自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6元、公告费260元,二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6元、公告费260元,二项共计4006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均已预交),均由亚洲广亚(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聪慧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志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