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安农商银行与被告常梅梅、郭二娃、常军、郭守飞、刘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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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8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8元,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624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