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丽与王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