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