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云凯与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义务,即赔偿原告25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

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义务,即赔偿原告25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活所需,于2017年3月23日在淘宝网蕊然堂企业店下单购买了20件“秘鲁特级纯黑玛咖(大果干片)”,订单号:3××××2。总金额2560元,打算泡酒和泡茶,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收到货。3月30日原告切片泡茶后,发现胃痛的厉害,经医院检查告知是吃了不干净的食物导致,原告为此花费271.9元医药费。随后原告联系被告提供海关进口卫生证书,被告以销售商没有为由拒绝提供。经查询,原告发现涉案产品为无证生产产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一致;涉案产品原料没有经过海关检验检疫私自偷运入境的未知安全性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后台购物记录截图打印件;2.快递物流信息截图打印件;3.涉案快递单拍照打印件;4.被告开具的收据;5.淘宝交易快照;6.产品拍照打印件;7.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查询记录信息打印件;8.商务部网页截图;9.聊天记录;10.原告看病发票;11.(2016)浙01民终4969号判决书打印件;12.(2016)浙0602民初00656判决书打印件;13.国家质量监督检疫局给原告的答复。被告缺席,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因缺席而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要求原告提交了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5、7-9虽是网上打印,但上述记载内容有原始载体印证且与证据4、6、13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认可,具体的证明内容以本院认定的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10、11、1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3日,原告通过网络在被告处购买了20瓶“秘鲁进口黑玛卡干果干片滋补玛卡片正品黑玛咖干果干片吗马咔精粉”,单价198元,优惠后商品总价为2560元。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7)签收货物。2017年3月25日,被告开出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购买秘鲁黑玛卡共2560元。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秘鲁玛咖干果是否可以进口”的问题,告知为秘鲁的玛卡(原果)未经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其植物检疫风险不明,目前暂不能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如果在国内发现销售来自秘鲁的玛卡(原果),建议与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购物,其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订单、快递单、收据等足以证明涉案商品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缺席,对此也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经审查,涉案产品属于秘鲁进口黑玛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属于检疫风险不明,不能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并未提交涉案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

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并未提交涉案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检验合格。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履行法定的查验义务,致使涉案食品流入市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原告承担退还货款2560元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5600元的民事责任。但考虑交易平等及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告也应将相对应的产品退还给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

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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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第

第九十八条、

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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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中

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四条、《最高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一、被告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云凯退还货款2560元,同时原告封云凯向被告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退还相对应的涉案产品,如届时不能退回,则按实际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被告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云凯支付赔偿金256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元(原告封云凯已预交252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元(原告封云凯已预交252元),由被告广宁县蕊然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海勋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七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

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

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

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

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