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诉讼中,皮小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揽安装的同型号、同材质的铝合金窗户和防盗网的市场价格。故,皮小明主张的320㎡的铝合金窗户和防盗网的单价为220元/㎡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皮小明在徐乐明和杨祖平承包的工程项目下承揽部分业务,并按要求完成工作量,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徐乐明和杨祖平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对工程量没有异议,仅对部分工程价格有异议,皮小明就其价格未能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
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诉讼中,徐乐明和杨祖平同意支付皮小明工程款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百六十三
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徐乐明、杨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皮小明工程款20000元;
定,判决如下:一、徐乐明、杨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皮小明工程款20000元;二、驳回皮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皮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皮小明负担210元,徐乐明、杨祖平负担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