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德与许桂周、谢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

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桂周的借款发生在与谢桑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苏金德多次催讨,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偿还。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未作答辩。苏金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苏金德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苏金德向本院申请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桂周与谢桑灵于2008年6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xxx。许桂周于2016年4月3日向苏金德借款现金人民币60000元,由许金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给苏金德收执。借条主要内容:“借条兹有本人许桂周向苏金德借到现金60000元借款月利率3%借款人已于2016年4月3日收到苏金德交付的借款60000元借款人:许桂周2016年4月3日兹有本人许金福自愿为借款人对上述借款担保,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偿还借款,担保人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及款项连带责任,本笔借款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担保人许金福2016年4月3日”。后经苏金德催讨,许桂周支付至2016年10月3日止按月利率3%的利息,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现尚欠本金6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4日起的利息未能偿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苏金德与许桂周、许金福之间设立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苏金德催讨,许桂周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苏金德与许桂周约定借款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苏金德请求许桂周支付利息,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借款发生在许桂周、谢桑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苏金德请求谢桑灵共同偿

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苏金德请求谢桑灵共同偿还本案借款,予以支持。苏金德与许金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苏金德在保证期间内请求许金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予以支持。许金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桂周、谢桑灵追偿。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第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

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桂周、谢桑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金德借款人民币6

桂周、谢桑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金德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许金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许金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许桂周、谢桑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许桂周、谢桑灵、许

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许桂周、谢桑灵、许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月治审 判 员  李珍珍人民陪审员  王志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梅治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