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赵某债务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

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友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