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禹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刘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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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禹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禹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刘建华、唐帮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只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绍禹负担。审 判 员 闫友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向小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