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岩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地审 判 员  裴 锫人民陪审员  白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剑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