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岩燕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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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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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地审 判 员 裴 锫人民陪审员 白巧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剑斌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