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樯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移动公司按照约定的套餐资费收取了费用,却减少了约定的服务内容,又私自开通多项业务,只收费不服务,该行为系欺诈情形,而原审法院对移动公司的欺诈行为未予认定,适用法律有误;3.移动公司强制王樯最低消费,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应依法撤销,而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判决未予支持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并改判支持王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并改判支持王樯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樯起诉请求移动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1万余元,但未能举出充分证据支持其观点,同时本诉并不适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此,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

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王樯所提供的证据仅可证明双方对于电信服务的质量存在争议,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移动公司构成欺诈,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综上,王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

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