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陈建升、周青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