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平、陆荣诉讼费执行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二百四十条、

二百四十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保平、陆荣银行存款371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保平、陆荣银行存款371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敬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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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

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