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晓毅、肖成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

五十八条规定的是“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其他理由,均属于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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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

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

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申

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甘晓毅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9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甘晓毅关于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95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甘晓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陈晓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蕴妍梁锐基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