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6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
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76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朱超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