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中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玲旭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