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黄某1办
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叶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黄某1办理Y×××××小汽车过户至被告叶某名下的手续。二、驳回原告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绮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