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与淮北市壹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戴红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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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鸿审判员 郑玉爱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庆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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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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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