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69号被告人严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

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能够��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严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鞋带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长张伊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