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李雪芳在拘役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李雪芳在拘役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雪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2、被告人李雪芳被现场查获,未发生事故,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李雪芳主观恶性小且主动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雪芳饮酒后驾驶皖P×××××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城市区陵西路路段被交警查获,被告人李雪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李雪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受本院委托,宣城市宣州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李雪芳所居住的社区及司法所的走访调查,向本院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李雪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雪芳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雪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移动车辆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笔录、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缴费票据,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雪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雪芳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雪芳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故对被告人李雪芳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雪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李雪芳的犯罪事实及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雪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
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