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
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